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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山东公路学会所属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山东公路学会
时间:2021-08-30 09:30
浏览量:38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对所属机构的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为,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山东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山东公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本会根据公路交通科技发展和开展活动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学会内设机构等,是本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所属机构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其名称前应冠以“山东公路学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准确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所属机构的任务是: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科学普及等相关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二)发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论文,培养、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和优秀学会工作者;

(三)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发展会员,组织会员登记,收取和督促其按时缴纳会费;

(五)根据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咨询与评价、技术方案论证、技术文件审查等;

(六)负责对学会有关奖项中同专业领域的初步审查工作;

   (七)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工作,参与本会的调研、咨询和学科建设等各项活动;

     (八)承办本会和挂靠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五条 所属机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山东公路学会章程》;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四)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五)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六)有相应的挂靠单位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  所属机构的审批

(一)专家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业务范围、挂靠单位及负责人,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核通过;

(二)根据专业需要,需设置专业委员会的,由发起人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活动方式、挂靠单位、经费来源等。经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所属机构因工作需要撤销、换届或负责人变更的,应由挂靠单位提前一个月向本会报告。属于撤销的应说明撤销理由,换届或负责人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新领导机构报本会备案。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八条  所属机构由本会和挂靠单位实行双重管理。业务由本会指导,行政由挂靠单位管理。 

第九条 所属机构负责人应按要求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提前向本会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有表决任务的会议,还应办理委托。

    第十条 所属机构享有在本会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当开展全省性学术交流、咨询、培训或请外国专家、学者参加时,应事先征得本会同意,必要时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届时本会可派员参加。

所属机构举办的各项活动,应在结束15日内,将活动总结、会议纪要及论文集等材料报本会。

第十一条 所属机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所得收入除成本外,应得的部分单独立帐,并由所属机构自主用于所属机构的建设、活动费用。

第十二条  所属机构原则不刻制印章,因工作确实需要的,须经本会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公章应由专人保管, 严格使用和管理。如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所属机构依据本会章程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可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单位会费归本会所有。

第十四条 所属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的资助;

 (二)个人会员会费;

 (三)有关单位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财务可由挂靠单位管理,也可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其他所属机构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由本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单独设财务帐户的专业委员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法、合理使用,必须按财务年度进行财务核算;由本会代管的经费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学会所有收入必须纳入经费管理,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并按《山东公路学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分、挪用和侵占,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 所属机构对外发布信息,必须以本会名义,并经秘书处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所属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学会所属机构名义对外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确实需要时,应以本会或挂靠单位名义签署,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所属机构每年11月底前应将活动开展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含学术活动等)报告本会。由本会每年对其组织建设、遵守本会章程、会费缴纳与管理、学术活动水平及影响、对本会的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依此作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结果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会对所属机构的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5(含75)-90分(不含90)为良好,60(含60)-75(不含75)分为合格,60(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评分办法与标准详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年度考核为优秀和连续两年为良好等次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指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只限一人)为本会当年的优秀学会工作者;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其负责人(含主任、副主任,限二人)及一名主要工作人员为本会当年的优秀学会工作者。本会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与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学会可给予其负责人以提示或警告,并取消该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参加学会年度评优资格;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可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负责人或撤销该机构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机构;对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各所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及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公路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公路学会所属机构考核评分办法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