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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路学会所属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山东公路学会
时间:2025-02-18 09:30
浏览量:76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对所属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所属机构的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山东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山东公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属机构是指本会根据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本会内设机构等。其业务开展受本会领导,是本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所属机构的名称前必须冠以“山东公路学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准确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各所属机构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第二章 所属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所属机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4.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5.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 所属机构的审批 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本会内设机构的挂靠单位、负责人及业务范围,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初步意见,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议(除本会内设机构报社管局审批外)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撤销或换届变更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撤销或变更报告。属于撤销的应说明撤销理由,换届的应将换届后的新领导机构报告本会备案。第三章 所属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八条 所属机构应围绕本会的中心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其职能与任务是: 1.围绕本会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科普及其他相关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2.发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培养、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3.反映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4.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办法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5.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的工作,参与本会的调研、咨询和学科建设等各项活动; 6.本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所属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本会与所属机构的挂靠单位对其实行双重管理。 第十条 在本会领导下,所属机构享有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本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所属机构须根据本专业领域特点及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报本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负责统一刻制印章,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应加强对公章的使用和管理,须由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程序。如出现乱用公章等其他违规违纪现象,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本会将对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所属机构依本会章程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发展会员。 第十五条 所属机构不得单独建立银行账号,由本会财务统一管理。所属机构的经费来源: 1.有关单位的捐赠;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由本会代管的经费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并按《山东公路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所属机构须按照本会宗旨和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活动。本会每年针对所属机构的组织建设、学术活动水平、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所属机构连续三年未开展活动或考核不合格的,本会将撤销该机构或向当地科协、社团登记部门提出撤销或另行组建的建议意见。 第十九条 所属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含拟举办的学术活动计划等),经本会协调后方可组织实施,必要时本会派人参加。 第二十条 所属机构举办的各项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将活动总结、会议纪要及论文集等材料报本会。 第二十一条 所属机构负责人应按要求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提前向本会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以所属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三条 所属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所属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确实需要时,应以挂靠单位名义签署,并由挂靠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应主动将开展活动的信息上报本会秘书处,本会将在审核后有选择地发布在网站或公众号上。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