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路学会学术自律制度
为加强山东公路学会学术自律管理和行风建设,提供诚信 服务,营造和谐创新工作环境,学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山东公路学会学术自律制度是指本学会会员在科研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二条 山东公路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执行学会学术自律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和公路交通事业。 第四条 会员应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会员应该严格遵守《山东公路学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会员应当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交通公路技术水平和业务知识,积极为科技兴鲁和发展我省交通事业服务。 第七条 会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端正行业作风,自觉陶冶情操和加强道德修养。 第八条 会员应当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尽职尽责,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应当保守学会秘密。 第十条 会员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交通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不同学术观点,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参加学会组织的科普、科技下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热心参与学会工作,协助学会做好学术交流、公路建设技术研究、会员发展等工作。 第十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坚决抵制学术上的腐败和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相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当以科学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搞亲疏,不带感情色彩,应如实反映其水平,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不得利用学会名义私自召开学术会议、举办学习班和印发资料。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协助学会举办学术会议和培训班的费用,应统一由学会收取,进行统一管理,严禁私自截留和私分协作费。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会将予以适当表彰或奖励。 (一)对我省交通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所从事的工作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三)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或取得较大成果的; (四)积极组织、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工作突出的; (五)被省、市以上党委或政府以及其他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及管理工作,并能提出有益建议,对促进学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对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或开除会员的处分;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 (二)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不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搞小动作的; (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有参与任何形式与伪科学和迷信相关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山东公路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