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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山东公路学会印章管理办法

作者:山东公路学会
时间:2021-08-30 09:47
浏览量:3668

第一条  为保证学会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风险,有效地维护学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学会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会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银行业务、投资、担保、债权债务划分、员工调动、任免、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 印章授权管理和使用部门:

学会印章,由学会理事长授权以下部门分别管理和使用:

1、学会行政章由学会秘书处综合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2、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学会秘书处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3、发票专用章由出纳负责管理和使用。 

4.学会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秘书长保管。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    

 一、学会的所有印章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刻制,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章启用前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以下简称为印章管理员)。 

二、凡因工作需要配置印章或更换印章需向学会秘书处写出书面申请,经理事长批准后配置或更换印章。 

三、学会秘书处向印章管理员移交印章时,在启用通知上签字确认。

四、学会部门撤销或重组,原部门有关印章交回学会秘书处,由学会秘书处负责销毁。学会决定停用印章的,理事长签字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五、严禁印章管理员将印章转借他人。 

六、印章丢失时,印章管理员及时向学会秘书处书面报告,学会秘书处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因私自刻制印章给学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六条 印章管理员的职责 

一、用印申请人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二、印章管理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    

三、印章管理员因事、病、调休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并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四、印章管理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管理员有权拒绝。 

五、印章管理员不得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印章,因不按规定办理导致学会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印章管理员离职时,其管理的印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填写《印章管理人员离职交接表》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七、原则上禁止携带公章外出。如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理事长批准方可带出,使用后及时交回。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规定

一、学会公章的使用 

1、凡有对应权限管理领导签署的文件或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等,可直接加盖相应的学会印章。 

2、禁止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介绍信、便函、证件、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等加盖学会印章。 

二、财务印鉴章日常工作使用的,由财务产主管会计负责管理,无须办理审批程序。学会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及其他需用学会财务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第八条  责任及处罚 

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印章,不按本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