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伟大事业,发扬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推动我省公路交通科技进步和创新,开展“山东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往届获奖者不重复受奖。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山东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奖项由山东公路学会设立,主要面向全省公路交通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及科技管理工作者。
第四条 “山东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 具有山东公路学会会员资格,积极支持和参加学会活动;
3. 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工作者或科技管理工作者;
(二)在技术研究、工程建设、科学普及与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
1.在技术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获得国家发明、科技进步奖前十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前六名2项或前十名3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三名3项;
2.在重大工程建设、养护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行业理论研究、重大发展政策与规划战略研究、标准规范制定等软科学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
4.在科学普及与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管理工作者(单位技术负责人):
1.所领导的团队5年内获得国家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及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的公路重点工程项目(指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或跨海、跨河单孔跨径300米以上独立桥梁,或特殊结构桥梁,或单洞长度3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获得省、部级奖励;
3.公路全面工作连续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
第三章 评选机构与程序
第五条 评选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成立“山东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部分常务理事(3-5名)和评审专家组长组成。负责“山东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工作的领导,审定评审结果。
(二)“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秘书处。负责“山东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的日常工作。
(三)成立“山东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负责“山东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工作。一般为7人以上单数。
第六条 组织机构的职责与评审程序。
(一)由各市公路学会和会员单位分别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连同申报材料,于评审年度3月底前报送“山东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工作办公室(即秘书处);
(二)由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与结果提交专家组评审;
(三)专家组对符合初审条件的人员进行评审,提出推荐人员名单;
(四)评审工作办公室将专家提出的推荐人员名单在山东公路学会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示期满,评审工作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提交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七条 山东公路学会发布表彰决定。表彰决定分送各推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及获奖者本人。
第八条 “山东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山东公路学会颁发《山东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证书》,予以表彰奖励;
(二)从“山东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中择优推荐“全国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
(三)优先参加山东公路学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考察、调研活动,每年免费参加一次山东公路学会举办的培训或宣贯活动,在山东公路学会期刊免费发表论文;
(四)在山东公路学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对获奖者的优秀事迹进行宣传,并优先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章 管 理
第九条 评选工作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保证质量,维护“山东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山东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的,经山东公路学会批准,撤销获奖者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并在山东公路学会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公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