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400号):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民法典》关于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直接规定“社会团体”的法条有4条,直接规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法条有2条。主要如下:
1.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民法典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民法典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二、非法社会组织
(一)哪些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非法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一是未经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
二是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
三是在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组织。
具体来讲,未经登记,是指未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也未在编制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登记;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是指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
(二)非法社会组织的危害
非法社会组织的根本目的是圈钱敛财,主要涉及非法募捐、虚假宣传、违法经营等行为,给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带来了极大危害。
1.以养老投资、健康养生等名义直接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2.利用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名义,从事骗钱敛财等非法勾当,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
3.在教育、医疗、食品、养老等领域,打着弘扬“传统文化”、“养生修炼”等旗号,扰乱社会秩序,传递社会负能量;
4.大肆开展评比表彰、等级认证、资格许可、颁发荣誉证书等活动,骗钱敛财;
5.以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为幌子,传播不良思想,蛊惑人心、煽动群众,危害国家安全。
(三)非法社会组织迷惑社会公众的手段
1.名称让人真假难辨。很多非法社会组织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国际”“山东”等名头,有的在名称上与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仅一字之差,网页宣传上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社会公众难辨真假。
2.活动领域“蹭热点”。非法社会组织善于打“擦边球”,往往跟风“军民融合”“乡村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养老投资等,吸引眼球。
3.组织形式“品种繁多”。非法社会组织有的以“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校友会”“学院”“研究院”“俱乐部”等传统社会组织形式活动;有的以“委员会”“发展局”“中心”等类似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活动,也有的使用“联盟”等字样,令人防不胜防。
4.包装宣传“高大上”。有些非法社会组织特意在党政机关办公地附近或附属场所租用办公场地,有的拉拢一些退休党政干部或社会名人“站台”“代言”,有的开设的网站、公众号仿冒政府机关网站、公众号的外观和标识,有的找各种媒体为自己进行宣传“贴金”,用各种手法增加其“可信度”。
5.用合法外衣做掩护。有的非法社会组织千方百计“投靠”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下,变身为分支机构;有的与合法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有的想方设法成为事业单位的下设机构,鱼目混珠。
(四)如何甄别非法社会组织
在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或参加其活动时,务必注意核查身份,对于无法辨别是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进行精准识别:
1.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通过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查询页面进行查验,可以获知其是否登记。
2.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通过“我要查询”,也可查验其合法性。
当您在生活中发现疑似非法社会组织,可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通过“投诉举报”栏目,提供该组织活动信息、主要负责人及骨干人员的线索信息。发现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依然活动的,请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相关单位和人员“六不得”要求
1.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任何勾连或合作。
2.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3.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4.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
5.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
6.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