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管理,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山东公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公路学会所属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各市公路学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 会员所缴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各项经费,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及范围
凡属于山东公路学会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会费,可根据会员组成及具体情况,分别按以下标准(均为人民币)缴纳,多者不限。
(一)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二)独立法人的理事单位年缴纳会费6000元,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副理事长单位15000元,其他会员单位4000元。
第五条 属于省学会会员的单位会员会费向省学会缴纳; 个人会员会费根据会员隶属关系决定,属各市学会会员单位的,由各市学会收取并使用;其他归本学会。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
(一)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考察、技术咨询活动,开展公路交通科技培训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二)出版会刊、期刊、学术论文集等。
(三)用于表彰、奖励在公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或为本会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发展、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
(四)编译国内、外科技资料、文献及其他内部资料。
(五)引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等“四新”成果发生的费用。
(六)学会日常支出,包括:办公、印刷、办公房租赁、车辆购置(租赁)、使用与维修、差旅费、聘用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劳保费用以及必要的接待费用等。
(七)提供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支付专家费。
(八)为会员提供的其他服务工作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应在本会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谁收费、谁管理、谁服务”的原则办理。
(一)会费的收入、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收支明细账,接受财政部门、挂靠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接受本会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三)会费按年度缴纳,可按单位由联络人员统一收缴,或本人直接交纳,也可一次缴纳2—3年的会费。
(四)每年6月底为缴费的最后期限。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交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费。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2024年7 月19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公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