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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须知

山东公路学会章程

作者:山东公路学会
时间:2021-06-10 09:51
浏览量:2209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山东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HANDONG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为SDHTS)。

第二条山东公路学会是由全省公路交通行业科技工作者和从事公路交通行业工作的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公益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为公路交通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路交通行业科学技术交流、课题研究,组织学术会议,编辑出版学术书刊,举办技术、设备展览会;

(二)开展民间国际公路交通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内、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普及公路交通行业科技知识,整合现有科技资源,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进步,传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四) 接受有关部门、机构委托,组织公路交通行业科技工作者承担技术咨询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方案论证、质量事故调查与鉴证以及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评审、推荐省部级科技奖励、施工企业资质初审、公路交通行业科技决策论证等工作;

(五)承担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及修订等;

(六) 开展公路交通行业科技技术培训,接受委托进行技术等级、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七) 参与高等院校相关公路交通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

(八)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理事单位和个人,奖励对学会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培养和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九)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申诉,反映会员的合理意愿;

(十)实施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自觉缴纳会费,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公路交通工作者;

2、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4、公路交通部门中积极支持和热心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从事公路交通工作多年,自学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三)单位会员应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需本人提出申请,分别经市公路学会、专业委员会或理事单位,按会员条件初审同意后,报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颁发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颁发单位会员证,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有如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考察、咨询、评审、培训等活动,

5、优先取得本会印刷的书刊、文献等技术资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会刊物或组织出版的科技文献汇编上发表论文,并享受优惠;

6、获得本会及向上级推荐的表彰、奖励。

(二)单位会员有如下权利:

1、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

2、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3、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通讯信息类刊物;会员可在同等优先的原则下,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

4、获得本会及向上级推荐的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积极组织和撰写学术论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和长期不履行义务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即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会员的除名;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六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若干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其办事机构及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挂靠单位领导和管理。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的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长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2、协调专家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奖惩,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5、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学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有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聘任党组织负责人作为本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有关专业委员作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为“本会名称+专家委员会” “本会名称+XXX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挂靠单位及省科协等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会费缴纳标准、时间及方式:

1、独立法人的理事单位年缴纳会费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其他会员单位3000元;

2、学会会员(个人)年缴纳会费50元;

3、会费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五年;

4、每年的六月底为缴纳会费的最后时限。

5、会费缴纳采用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和挂靠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后,并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18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