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公路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第一条 本会经费为《山东公路学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费用。
第二条 本会所有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单独设账与核算。财务部门每年在次年1月10日前向理事会报会计报表。每年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第三条 学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等几种主要账册。
第四条 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五条 财务部门每年应向理事会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六条 财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设置科目,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年终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要求报送学会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单位。
第八条 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九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条 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第十二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和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支、挪用和套取现金。
第十三条 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支票管理
1、支票只限在本会工作范围使用,不得转借人和外单位。
2、支票用于本市经济业务往来结算。支票从签发之日起10日内有效,超期未用的支票要及时交回。领用支票应在1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3、 财会人员经管的支票,领用时应及时登记。因故作废的支票须加盖“作废”印章。
4、财会人员向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做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账本上,以便备查。
5、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等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6、其他人员需领用转账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财会人员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第十六条 收据管理。学会出纳购置统一收据,必须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收到各会员单位及会员缴纳的会费,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 “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给单位或个人,按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交银行入账。
第十七条 日常经费的开支:3000元以下由常务副秘书长审批;30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批。
第十八条 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1、凡购置各种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须向本会秘书长申请,根据需要进行采购,领用人必须签字。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须填写差旅费结算单,并经财务人员审核确认后,由经手人、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同时签字,方可报销;报销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1、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2、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列为低值易耗品。上述两类财产需建立财产账、册,做到帐物相符,每年要进行资产清查。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