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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须知

山东公路学会车辆管理办法

作者:山东公路学会
时间:2021-07-14 15:09
浏览量:1677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会车辆的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及时”的原则,为学会提供快捷、周到的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是指山东公路学会使用的各种车辆。

车辆使用原则

第三条 车辆由学会秘书长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和驾驶。   

第四条 专职人员公务用车须经秘书长批准,严禁私自用车和酒后驾车。

第五条 专职人员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第六条 学会其他人员公务用车,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替代专职人员驾驶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车辆管理

第七条 车辆的年检、保养、清洁、停放以及办理保险等车务手续由专职人员负责办理。

第八条 车辆的有关证件、保险资料及附带资料,由专职人员保管,不得遗失。

第九条 车辆原则上在局机关车库停放,因故需在外放置车辆的,需向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条 车辆实行IC卡、定点加油制度。按照严格管理的要求,一车一卡,严禁它用。

第十一条 因公外出加油,须经秘书长批准。凡违反规定加油,一律不予以报销。

车辆维修

第十二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并须请示秘书长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专职人员应实施车辆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 车辆出市期间发生故障或事故确需在当地维修,必须报告秘书长,经秘书长同意后就地修理。

第十五条 车辆遇交通事故或被损坏、被盗窃的,应及时报警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并报告单位。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第十七条 车辆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驾驶人员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单位时其罚款由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驾驶人员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要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部件齐全、制动有效,不允许病车上路。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应及时处理直至修复。

第十九条 车辆每周至少清洗一次,驾驶人员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可根据车况适当调整;迂雨雪等恶劣天气及长途返回时,车辆外表严重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第二十条 车辆应按规定定期保养。新车和大修后的车辆处于磨合期,驾驶人员必须注意控制车速及其它养护工作。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会车辆管理应同时遵守局机关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